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6月30日8點30分在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公開審理被告人郭有明受賄一案。此前,中紀委通報稱郭有明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收受巨額賄賂;通報還稱其道德敗壞。
今天下午,南陽中院在其官方微博發(fā)布上述開庭消息。
最高檢此前發(fā)布消息稱,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郭有明涉嫌受賄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有明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郭有明,聽取了指定辯護人的意見。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書記、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宜昌市委書記、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3年11月27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wǎng)站發(fā)布消息稱,湖北省副省長郭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diào)查。
之后,中共中央紀委對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jīng)查,郭有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收受巨額賄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親屬收受巨額錢物;道德敗壞。
郭有明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經(jīng)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郭有明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