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為償還個人債務,2015年至2016年期間,婁星區(qū)城鄉(xiāng)投原征拆股股長劉某,利用自己負責征地拆遷工作的職務便利,向征地拆遷對象肖某索要錢款(未遂);違規(guī)向征地拆遷對象顏某借款,并收受其財物。
2017年2月,劉某被免去婁星區(qū)城鄉(xiāng)投征拆股股長職務,并調離征地拆遷工作崗位。同年8月,劉某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點評:
為償還個人債務,本案中的劉某只記得手中的權力而忘記了責任,利用負責征地拆遷職務便利,以能想辦法多給征拆對象征地拆遷補償款為由,多次向征拆對象索要財物,把手中所謂的“權力”變成了償還個人債務的“提款機”,其行為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版)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劉某最終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這完全是咎由自取,教訓深刻。
權為民用,利為民謀。如何用權,是檢驗黨員干部黨性強弱、官德好壞的試金石。當一個人把權力當做牟取私利的工具,他就把自己的靈魂當做了“貢品”,而與貪欲之魔簽訂了“賣身契”。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私欲的無限膨脹必將讓人迷失自我,走向歧途。對于黨員干部來說,要時刻不忘初心,堅守底線,時刻警醒自己牢記“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婁星區(qū)紀委監(jiān)委宣傳部)